
託運條款
大港搬家(下稱「本公司」)依據大港搬家用戶條款(下稱「本條款」),提供用戶貨物運送服務(下稱「本服務」)。用戶同意於遵守本條款之前提下,使用本服務。本條款內容如下所載:
大港搬家托運條款
一、
本託運條款於託運人將其貨品委託本公司辦理本服務時適用之,託運人並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
二、
託運人於託運貨品時,應依託運單之內容詳實填載,若有疑義或地址不明者,運送人得檢驗之。
三、
託運單之填寫如有虛偽不實者,運送人不負任何運送損害賠償責任。
四、
下列情況,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
1.貨物過大、過長、過重,不適合本公司車輛裝載者。
2.託運人未按規定填寫託運單者、託運單未詳實填寫完全。
3.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託運人要求運送人額外之負擔者。
5.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6.下列貨品為禁運物品。若因託運人未如實告知運送人,發生貨物毀損、遺失,運送人不負賠償之責;若造成運送人或第三人之損害,須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7.槍炮彈藥刀劍類、走私物品等危險、違禁物品(含所有法令規定之危險物品及禁運品)。
8.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
9.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10.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11.遺骨、牌位、佛像等。
12.活體動物(狗、貓、小鳥等)、動物屍體、標本或其他具感染性、易腐敗、不易保存之物品者,包括但不限於:母乳、疫苗等。
13.無法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等。
14.大理石、金剛石、等各類石材暨玻璃製品、玻璃瓶裝、木石雕刻藝品或歸屬易碎之物品者。
15.冷凍、冷藏或其他需溫控運送之貨物。
16.煙火、炮竹、油品、瓦斯瓶、高壓瓶罐、含毒性化學物質、稀釋劑等易燃、揮發性、腐蝕性、化學性物品。
17.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18.其他經託運人與運送人共同認定、依法或依例不予承運之物品。
符合前述事由之貨品,運送人除得立即終止或解除運送契約外,當其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運送人概不負賠償責任。
五、
託運人同意下列之人為所認可之交付對象,與交付收件人有相同效力:
1.交付地點為住宅者,以管理人(警衛)、同住者或類此之人。
2.交付地點非住宅者,以管理人(警衛)、共事者或類此之人。
六、
在確保運送品質之前提下,託運人同意運送人所受理之貨品得交由運送人以外之其他單位或業者運送,惟運送人仍應依本條款擔負運送上之責任。
七、
運送人於無法確認收件人之身份或收件人(含第六條之對象)拒絕收受或有其他無法收受時,託運人應於運送人通知後對貨品做處置指示,否則運送人得將貨品退還託運人,因此所生之費用仍由託運人負擔。
八、
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2.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3.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致者。
5.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含政府公告之法定疫情)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6.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或疫情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7.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8.託運單記載錯誤,或因託運人、收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9.若係「因託運物品本身之『質變』」或『無法證實係大港搬家作業之疏失』」者。
因前述事由致運送人受有損害者,運送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九、
託運人於交寄貨物時,若未載明貨物品名、性質(諸如易碎、易變質、腐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者,運送人得依公路法之規定主張責任限制。但非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而致者,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十、
運送人於將貨品交付收件人後,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十一、
若託運人於交寄貨物時,未載明或隱蔽貨物品名、性質者(如:忌火、忌水、輕放、爆炸品、或易損壞品或其他應注意事項等) ,貨物發生毀損之情形,運送人得依 汽機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主張責任限制或免賠償之責。
十二、
1.因貨品遺失所產生之損失,運送人將按貨品之價值(於發送地之貨品價值,以下同),於其責任限度額新臺幣參仟元整(以下稱「限度額」)的範圍內賠償之。
2.因貨品毀損所產生之損失,運送人以貨品之價值為基準依其毀損之程度,於限度額的範圍內賠償之。
3.因貨品遲延送達(係指貨品未於送達預定日交付,但如係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處,運送人已以電話、簡訊或其它方式通知者,不在此限),運送人對託運人發生之損害,則於運費之範圍內賠償之。
4.如有同時發生貨品遺失、毀損、遲延送達所產生之損害賠償總額計算,運送人亦僅於限度額之範圍內賠償之。
5.除上述規定外,運送人對任何間接或衍生性損失皆不負賠償責任。
十三、
貨物報值與賠償:
貴重物品應報值(在託運單詳填貨名及金額),未報明者,一律視為普通運送。經報值後同意承運之貨物,加收其報值額百分之一為報值費,報值額每筆以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物品發生毀損、滅失,報值物品以報值額為賠償上限;未報值物品,每件最高不超過三仟元為賠償上限。